省工商局出台文件中关于专业合作社登记部分的节选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文件中关于专业合作社登记部分的节选
&印发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粤工商[2004]29号 )
第三条、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社登记,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化
8.积极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其出资规模、社员人数、经济责任方式、利润分配方式等,自主选择公司制、合伙企业等类型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9.专业合作社的企业名称应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予以规范。名称中允许使用"专业合作社"字样。名称可按照以下办法核定:"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字号或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专业合作社"。
&《关于服务我省统筹城乡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工商办字[2005]284号)
第一条、积极引导扶持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经济,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
5.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依法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资格。农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出资规模、社员人数、经济责任方式、利润分配方式等,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自主选择按公司制、合伙企业等类型申办登记注册。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中允许使用"专业合作社"字样。